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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入户计分核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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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 3:38:57
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
入户计分核准工作方案
为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做好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积分入户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实施“新三百”计划促进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委〔2013〕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3〕97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3〕53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服务企业、认可企业评价结果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企业评价为主体、以岗位能力为导向、以岗位绩效为重点、注重岗位知识水平的企业技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通过在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选择若干家大型骨干企业进行试点,引进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拓宽引进人才的渠道,为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落户中山创造条件,为“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中山”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措施
  (一)确定积分分值
  经企业评定的岗位等级相当于初级职称、农村技术员或高级工水平的,申请积分制入户时,积50分;相当于中级职称或农村技师或技师水平的,申请积分制入户时,积70分。
  申请人已有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按{zgj}别加分,不累积计分。
  (二)选择试点企业
  1、试点企业条件
  试点企业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已建立严格规范的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等级和职业发展通道,实行与岗位挂钩的考核晋升和薪酬福利制度,按规定提取并实际使用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⑴上年纳税额在全市前五十名或所在镇(区)前二十名或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⑵已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
  ⑶2010年后曾经省重大人才工程评审,引进专家或团队的企业;
  ⑷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
  ⑸我市“新三百”培育企业。
  2、办理程序
  ⑴企业填写《中山市技术技能人才积分制入户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上申请试点企业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经所在镇(区)人社分局核准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申请。
  ⑵市人社局调查核实企业所报送的材料,并对照试点企业条件进行审核。
  ⑶市人社局将审核通过单位汇总备案公示,公示无异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
  3、申请试点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⑴《中山市技术技能人才积分制入户试点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⑵企业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⑶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验原件);
  ⑷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等级和职业发展通道制度复印件(验原件);
  ⑸实行与岗位挂钩的考核晋升和薪酬福利制度复印件(验原件);
  ⑹职业教育经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证明材料;
  ⑺上年度纳税额及纳税排名证明材料;
  ⑻上年度总产值证明材料;
  ⑼企业用工规模证明材料;
  ⑽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证明材料(如有);
  ⑾经省重大人才工程评审,引进专家或团队的证明材料(如有)。
  4、提交材料时间
  ⑴企业在每年1月10日—2月10日期间向所在镇(区)人社分局提交申请试点企业材料;
  ⑵镇(区)人社分局须于每年2月20日前完成材料核准工作,并将材料汇总上报市人社局;
  ⑶市人社局须于每年3月5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将审核通过企业汇总备案公示7天。
  (三)严格界定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纳入积分入户的范围
  1、纳入积分入户范围人员的条件
  ⑴技术技能人才在试点企业专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该试点企业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
  ⑵技术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水平,经企业评定的岗位等级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高级工以上水平;
  ⑶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实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规定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纳入积分入户范围。
  2、办理程序
  ⑴试点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只能由企业统一申报,不能由个人申报;
  ⑵个人填写《中山市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积分入户申请表》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报单位审核;
  ⑶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汇总报送所在镇(区)人社分局;
  ⑷人社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准,加具核准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⑸市人社局专技科、考试院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加具复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⑹审批通过后,对拟入户人员的相关信息和技术技能项核准分值在市人社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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