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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18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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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662
时间:2017/7/17 2:38:26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为做好我省公平贸易工作,推动建立和完善我省贸易摩擦风险防控体系,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建设贸易摩擦应对平台,培育公平贸易工作站,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广东省省级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


(2018年)


    为加强和规范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支持建立和完善我省贸易摩擦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国际经贸风险应对能力,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护产业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广东省省级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一)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

对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对象”)给予资助。

(二)支持贸易摩擦应对建设。

对开展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平台建设,各类贸易壁垒研究、通报、审议、游说、经贸政策合规性评估等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研究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给予支持。

(三)支持公平贸易工作站建设。

对通过竞争性评审和2017年度绩效评价,入选我省2018年度公平贸易工作站的社会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给予资助。

二、资助条件

(一)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

1.我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2.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3.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4.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二)贸易摩擦应对建设项目。

1.依法登记设立的研究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级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

2.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平贸易工作的各项规定,配合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3.具备研究和建设的能力;

4.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三)公平贸易工作站建设项目。

通过竞争性评审和2017年度绩效评价,入选我省2018年度公平贸易工作站。

三、支持期限及标准

支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支持标准:

(一)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各类贸易壁垒应对,撰写研究报告的申请对象,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撰写研究报告的申请对象,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2.对粤东西北地区或小微外贸企业予以适当倾斜,资助金额不超过同类案件标准的120%;

3.对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复审案件合计不超过2次资助。

(二)贸易摩擦应对建设项目。

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平台建设。各类贸易摩擦与壁垒、贸易投资新规则的研究、通报、审议、咨询服务、交涉与业界游说、经贸政策合规性评估等项目。单个项目不能重复申请,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三)公平贸易工作站建设项目。

1.根据《2018年度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竞争性评审细则》首次入选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的单位,每家给予10万元资助资金;

2.根据《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2017年度绩效评价细则》,通过2017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站,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按照优秀、良好、合格档次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资助。

(四)以下情况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不实且拒不改正的。

2.不配合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检查、绩效评价等。

3.不按要求提交有关贸易摩擦应对统计数据和信息的。 

4.不接受公平贸易工作协调管理的。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本次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请各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政策宣传至所辖县(区),并按要求抓紧组织申报。

(一)申报程序。

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申请对象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网址:http://210.76.70.125)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在上述管理平台申报。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与平台网上申报应同时进行。

(二)申报材料。

1.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申报材料。

(1)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表(见附件1);

(4)应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等);

(5)应对研究报告;   

(6)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贸易摩擦应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1)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

(2)申请书(见附件2);

(3)项目实施计划书;

(4)资金使用计划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公平贸易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见《2018年度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竞争性评审细则》(见附件3);公平贸易工作站2017年度绩效评价申报材料见《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2017年度绩效评价细则》(见附件4)。

(三)审核与拨付。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按时间要求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省属单位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省商务厅参考评审结果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经审定、公示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申请对象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xx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商务厅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六、经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贸易救济处 电话:;省财政厅**处**电话:020-**。

本申报指南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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