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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经信309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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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6/25 8:57:00
 

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企业科联系。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6月18日


(联系人:潘达成,电话:88307014)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

 


 

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dy}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实施“新三百”计划促进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委〔2013〕8号)精神,促进我市企业做强做优,规范“新三百”计划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三百”计划培育企业(下称培育企业),是指根据中委〔2013〕8号文件规定的培育对象标准和审核程序,经市实施“新三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三百”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1000万元安排用于促进“新三百”计划实施的专项资金。如专项资金不能满足扶持项目需要,可另向市政府申请专项追加。

第四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新三百”计划培育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资助(申请该项目资助的企业可同时申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其它子项目资助)。

市“新三百”计划培育企业参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参考大纲》要求编制企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其他培育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3万元,不足部分由各镇区适当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方案由各镇区自行制定。

(二)兼并重组企业交易资助。

资助范围、条件和标准按《中山市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域外扩张性项目建设资助。

以本市“新三百”培育企业作投资主体,项目先进生产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并完工的域外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按项目先进生产设备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5%、{zg}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项目申报,并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经信局申报。

(二)审核。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方案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财政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3〕519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中经信309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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